2008-05-16 11:25:17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6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笔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随着该法的施行,我市水污染防治将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饮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务市环保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就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法律制定的目的,而且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放在了首位。同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显示了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心和重视程度。 为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环保部门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加大饮用水源保护。一是把好审批关,禁止审批建设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特别是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二是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在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等严重危害水源安全物质的行为。三是加强监管,清理保护区内现有的排污口,对饮用水源地的主要河岸和湖库区堤岸周围的污染源要严密监控,该拆除的拆除,该清理的清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四是做好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工作,组织建设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测,编制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报告,及时向社会发布。 城镇水污染防治成工作重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城镇水污染防治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列了出来,明确了“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成为城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据了解,2007年全市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超6亿元,其中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投资达1.67亿元。工业污染防治投资3.22亿元,其中执行“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2.04亿元。到2007年底,清远全市建成污水处理厂5间,污水处理能力为12万吨/日,其中:市区新城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旧城(清新县)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英德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佛冈县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连州市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每年可削减化学需氧量4320吨。清城区各中心镇和清远高新区(龙塘镇)污水处理厂(规划8万吨/日)、源潭镇污水处理厂(规划7万吨/日)、石角镇污水处理厂(规划2万吨/日)以及阳山、连南、连山县污水处理厂的前期工作全部或即将完成,近期内全面动工。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尤其是其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水污染诉讼中的受害方无疑是一个福音。新法特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此次修订还设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上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在水污染事故罚款额方面,此次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进行罚款。 科信 图为环保执法人员在企业排污口提取水样
来源: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