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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应对旅游潜规则
2009-9-18 17:39:00  发布人:root  评论共:0条 收藏此页

        据大同日报报道:“高高兴兴出门去,怒气冲冲回家转,宾馆降级、合同擅改、景点缩水、老人加价,看风景变成了逛商场”,这是有人编的一个顺口溜,但也道出了当今旅游业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

        市民马先生是个旅游爱好者,有着10多年的旅游经验,但他告诉记者,他也曾多次经历过旅游消费中的所谓潜规则。从经验来看,投诉的重点大致就是顺口溜中提到的几个方面。不过面对这些情况,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会选择忍。这种忍,是不情愿之忍,是因为多数时候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太高,较不起这个真儿。较起真儿来去投诉,可能还要招致更多的麻烦。    

       旅游投诉面面观      
 
        承诺不兑现,游客生怨言。胡先生一家今年夏天跟一个叫“情迷西藏”的团去西藏(其实报名时叫“西部之旅”,下了火车后才发现改名了,似有转让游客之嫌),一路上经历了宾馆星级不明了、导游甩客、提前骗填质量跟踪表、购物店增多、强买强卖等数种常见的潜规则。比如他与组团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写着:住宿标准为全程三星或同级酒店标准双人间。但在拉萨住了四晚,他们一家及其余六位团友住的都是一家星级不明的宾馆。又如在西藏还没游完全程,前一个黄姓导游甩客,临时换人不说,还拿出一沓无任何签名签章的空白质量跟踪表让游客填写,骗说只是走个过场,啥时填都一样。事实上,胡先生签的合同上明确写着,游客投诉意见以在当地填写的意见反馈表为准,如填写“好”,组团旅行社不再对此作出任何赔偿。因一再受到不公正待遇,胡先生忍无可忍在西藏通过电话质问组团的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组团旅行社态度暖昧,始终没有积极回应。这便形成了旅游纠纷的连环套:游客投诉旅行社,旅行社则投诉地接社,成了说不清的“案中案”。        
 
        假冒伪劣盛行,欺生现象严重。
 
        人们去某地旅游,总希望带回一些旅游纪念品,有些不法分子正是看准了这一点,干起了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勾当。而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受眼前利益驱动,对假冒伪劣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胡先生他们在林芝被赶着一天游完了两天的景点后,导游在夜色降临时开始推销自费项目,而且口气强硬,要求全车游客三选一。有人据理力争,希望自愿选择,导游马上变脸,声称不参加自费游的游客第二天上午只能呆在宾馆等着,中午不管饭,若宾馆退房就自己想办法,等下午自费游客人回来后再一起返回拉萨。个别的人略一争辩,司机就发飙,让游客滚下车,自己回拉萨。       
 
        此外还有大景区安全设施不全、部分线路加收老人小孩“年龄差别费”等现象,也时常成为发生纠纷的导火线。    
        旅游维权怎样较真
       
        就旅游维权能否较真的话题,记者采访了我市部分业内人士。有专家称,旅游维权成功与否,不但取决于维权申请方、被申请方和中间机构三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受到来自维权机制、维权法律、维权案例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得出某种通用的成功模式。这也是绝大多数游客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保持沉默的原因。但是专家也指出,随着国家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游客完全能够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潜规则”,可以勇敢地说“不”! 首先法律规定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诉,三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四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大多数旅游维权案例采取的都是前三种方式,尤其是第二种方式,即通过专门的旅游投诉机构进行旅游维权。我市旅游部门即开通了投诉热线,全天接受游客投诉,这无论是在机制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已成为主要的一种维权形式。       
 
        其次消费者要有意识躲避陷阱。一是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旅游者要选择经营业绩好、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好的旅行社,不要只看价格。价格不等,景观相同的线路,在住宿、用餐、交通工具和其他服务等方面必然存在差异,旅游者要根据自己的出行需求选择旅行社和旅游线路。二是签合同有学问。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认真细致,如旅游出发地、游览时间、旅游购物的次数和停留时间等。签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旅游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内容,都应在合同中标注明白。三是用好法律武器,切忌冲动,正当维权。比如在旅行途中,如果商家单方面、强制性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既可以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当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保留票据,向相关部门投诉。另外,当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时,旅游者不要不顾客观条件单方中止合同,以免造成维权时的被动局面。发生旅游纠纷后,要保持理性,正当维权。
 
来源:黄河新闻网   李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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